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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审查协调机制,严把规划审查关。要重点审查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并严格组织审查。各层次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审。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其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核定。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经委组织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落实城乡规划管理保障机制

  (一)切实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建设、规划编制、管理资金、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要给予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规划,尤其是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跨地域重要城镇群(带)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以及全区规划动态监测管理的支持力度。市、县应将规划专项经费列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各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适当充实和加强市、县规划建设管理力量,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要强化规划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好规划编制,切实监督规划的实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统一协调。健全自治区城市规划厅际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统一协调全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进行前置审议。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各地级市也要相应完善城乡规划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要重点督察城乡规划审批权限、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建筑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群众关心的城市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要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并及时将督察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规划督察员工作规则由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公室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民政府应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本区域内的县(市、区)派驻规划督察员,并明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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