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研究,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体系研究,制定科学的符合我区实际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根据城镇化进程,适度推进乡镇、村庄整合,科学确定乡镇、村庄布点,合理布局生产力,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农村和农业的现状条件和发展潜力,在尊重农民意愿和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公共和公用设施用地及建设,促进村庄集约发展。
(六)精心塑造城镇风貌,突出城镇景观特色。要树立精品意识,强化城镇特色的研究,提炼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和自然山水特点,塑造各具特色的城市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加强“城中村”改造研究,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加强对小开间、大进深的私人住宅(俗称“竹筒房”)的改造;在建制镇以上城镇全面停止审批“竹筒房”形式的宅基地。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要与自然地理环境有机融合,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
(七)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完善桂林漓江、桂平西山、花山三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加快推进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三、加强城乡规划调整和审查管理
(一)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方式。组织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规划编制方式,充分依托本地规划编制力量,重要项目适当引入先进地区的具相应资质的高水平的编制机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充分吸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