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城乡面貌显著变化。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规划体系不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对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等等。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调控和促进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一)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能够促进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城乡地域与空间、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科学选址,有效地节约土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城镇化水平,还有助于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打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城乡形象,确保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目标。
(二)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对任意更改城乡规划或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