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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自治区社科联所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各市申报者向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亦可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四)未成立社科联的市的作者向所在市的市委宣传部申报;柳铁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柳铁党委宣传部申报;
  (五)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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