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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7〕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广西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 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以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评选范围:
  (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并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鉴定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被地级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作品,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自治区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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