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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各自责任。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建设、房产、房改、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国资、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有关工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加强管理和监督,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廉租住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各市、县要按季度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建设、房产、房改部门。2007年底前,各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其中南宁市还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县(市)报设区城市的建设、房产、房改部门备案。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特别是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稳定居民住房消费心理预期。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宣传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流程,宣传各地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介上定期公布各地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方面工作情况,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受益、满意,使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成为为民办实事的一种重要方式,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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