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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要结合实际,规范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进一步抓紧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实行住房档案信息化管理,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各市、县要抓紧时间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确保住房供应和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到位。有关工作情况,要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自治区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厅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抓紧研究制定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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