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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积极推进已售危旧公有住房等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定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整治改造办法,积极推进和规范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拆除改造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优化居住环境和改善城市面貌。
  (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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