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县,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证。过去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或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各地区有上市交易时间规定的除外),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