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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7〕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决定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级别

  冻猪肉(生猪)储备级别分为自治区本级和市级两级,实行按比例储备。根据我区具体实际,按自治区级储备30%,市级储备70%原则进行储备。

  二、储备种类

  冻猪肉(生猪)储备分为冻猪肉和生猪活体储备两种。冻猪肉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代储企业进行储备;生猪活体储备,根据布局和管理需要,由商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后,确定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数量

  全区冻猪肉(生猪)储备数量为2万吨。按冻猪肉占20%,生猪活体占80%比例进行储备,其中:冻猪肉4000吨,生猪活体32万头;自治区本级按储备总量的30%,市级按储备总量的70%的比例储备(具体储备数量见附件)。自治区级的冻猪肉储备由南宁、柳州肉联厂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的代管企业由广西区食品公司负责。

  四、储备肉动用及轮库

  (一)储备肉的动用。储备肉是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动用储备肉(不含轮库更新),需由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二)储备肉的轮库。为了防止冻猪肉陈次变质和确保生猪活体及时出栏,冻猪肉库存按6个月、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自治区级储备肉(生猪)的轮换更新及管理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具体轮换更新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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