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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4. 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 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 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 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200-1000立方米(幼树1-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属其他林地400-1000亩的事件;
  4. 因环境污染造成企业和周边群众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5. 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野生动植物的;
  6.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4. 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在1个区市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市县;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市县的;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 对全市及相邻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 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 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在广安市城区首次发生;
  4. 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50-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及相邻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 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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