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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 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公路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全市及相邻市(州)范围内发生的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全市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巨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 1个县(市、区)大面积发生,或涉两个县及以上发生对农业、林业造成严重危害的生物灾害;
  2. 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并对农业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 因水稻稻瘟病、稻螟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等大面积发生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 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 连续燃烧24小时没有控制的森林火灾;
  2. 受害面积超过15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重要景区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 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8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 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 城市5万户以上的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 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6.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 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2. 因环境污染造成广安市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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