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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广安府发〔200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精神,对《广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第二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修订区市县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备足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市)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预警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基本生活
  7.5 医疗卫生
  7.6 交通运输
  7.7 治安保障
  7.8 人员防护
  7.9 通信保障
  7.10 社会动员
  7.11 公共设施
  7.12 抢险装备
  7.13 技术支持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0 附件
  10.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10.3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
  10.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⑵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故、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1;一般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4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⑵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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