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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设置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试点区(市、县)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并从农民个人缴费10元中安排2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
  (二)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住院医药费和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转诊至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补偿办法。参合农民家庭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超支自理,当年结余自动结转下年使用,可由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继承,但不得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费用。
  (四)住院补偿办法。
  1.可报销的住院费用。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应当扣除起付标准、自费药品费和其它不予补偿的费用后在统筹基金中按比例补偿。
  2.费用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2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的60%;中心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的50%;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的40%;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的35%;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部分的30%;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民营医疗机构、厂矿医疗机构按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执行;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县级妇幼保健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中心卫生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执行。
  3.费用报销保底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15%为住院费用报销的最低线,即参合农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按以上标准报销后其报销额达不到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15%,按15%报销,其差额部分分别由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发生在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和统筹基金(住院费用发生在市以外医疗机构的)支付。
  4.费用报销封顶线:全年累计个人住院补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
  5.参合农民中住院分娩人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按上述比例执行;参合农民中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等特困人群报销比例在上述所列报销比例基础上各提高20个百分点。特困人群费用报销的具体操作办法暂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在执行上述补偿办法以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认真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探索试行其他切合实际的惠民补偿办法。
  (五)建立健康体检制度。
  可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支付,各地可结合自身基金结余和使用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健康体检的组织形式,确保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仅用于对当年没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常规性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和管理办法暂由各试点区市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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