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06〕1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监局)
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区市县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力争为我市2008年前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政策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的原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各试点区市县执行的补偿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以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