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政府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一种政策形式,套内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四)其他商品住房。
本规划中其他商品住房是指扣除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其他各类商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相关指标数据的确定:
城区现状领取低保的家庭共9779户,总人口19960人,占全城区人口的10%。
(一)廉租住房家庭户均人数按3人计算;
(二)到2010预计廉租住房人口占城市总人口5%,共计12500人,4167户。
第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比例确定:
(一)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商品住房应占开发总量的70%的目标,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量占城市住房总量的45%。
(二)规划经济适用房建设量控制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2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均人数按3人计算。
(三)其他商品住房的建设量为扣除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所占城市住房建筑总量的比重,规划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第十三条 其他指标:
规划政策性住房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8;普通商品住房容积率不大于2.5;其他商品住房用地按其相应的规划文本。
第四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1套住房,完全解决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广安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文本中确定:2010年城区人口达到25万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不低于26.35平方米。按照这个总目标,结合广安实际,规划至2010年末,廉租用房4167套,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400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普通商品房9000套,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其他商品房6000套,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