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群防群控。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村级组织聘请1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也可由村组干部兼任,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强制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聘用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回村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各区市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补助。
各地要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和运输、免疫标识、免疫注射反应抢救及死亡补偿费、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按国家规定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解各项规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