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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市、区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畜产品加工企业驻厂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市、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待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研究制定并下达指导性意见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市、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持机构,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的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动物疫病技术指导、科普宣传、技术培训及推广等工作。
  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待省畜牧食品局会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做好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的规划并下达指导性意见后实施。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全市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各区市县以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饲草管理、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乡镇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参照人口、畜禽饲养量、幅员面积、地理环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交易等因素测算核定。根据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每个乡镇畜牧兽医站一般核定公益性人员编制3名,特大乡镇(5万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1-2名,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公路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站的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可再增核2名。具体定编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按上述原则制定。
  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及编制确定后,各区市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现有从业人员中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参照《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川委办〔2002〕30号),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办法,积极探索妥善安排分流人员的有效途径,做好未能竞聘上岗人员的分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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