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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要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金额可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选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评估,科技资金、工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提供便捷贴身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前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如国家、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实施意见将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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