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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拟订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精神,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一领先”,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规定,现就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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