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加快“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特别奖评选坚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坚持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长特别奖是我市人才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全市各类人才奖励方式中奖励力度最大、级别最高的奖励项目,原则上不与其他重大奖项重复奖励。
第四条 市长特别奖奖励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反响强烈、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优秀人才,其中包括中直、省属在哈企业以及科研成果在哈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直、省属科研单位的优秀人才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外区域、外籍人士。
第五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承担的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为上述奖项的首位人员,科研成果代表我市最高科研水平,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