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07年11月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8件)
(一)《
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计划”后增加“、规划”。
3.第六条第一款“没收”后增加“、征收”。
4.将第七条中“竞争性建设项目用地”修改为“工业项目用地以及其他竞争性建设项目用地”。
5.第十一条第二款“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前增加“原使用条件下”。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土地收购资金”修改为“土地储备资金”。
7.将第十六条中“和竞争性建设项目用地”修改为“、工业项目用地以及其他竞争性建设项目用地”。
8.第十八条“土地出让金”前增加“全部”。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即: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10.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机关、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公司(企业)”。
11.第三十四条“建设”前增加“规划、”。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