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十九)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管理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法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十)加强对全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督促受理和责令受理的职能,对全市各级法制机构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开展调研和统计分析,促进全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做好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年度内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负责应诉,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指导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与审判机关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预防和改进。
八、加强机构建设,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证
(二十二)充实和加强县(市)、区法制机构。各县(市)、区的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综合协调、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等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力量。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以及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理顺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级格和人员编制,以适应依法行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以独立设置政府法制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不能独立设置的,可以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办的牌子。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人数原则上应当达到5人以上,城区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人数原则上应当达到3人以上。人员编制应当由各县(市)、区政府内部调剂解决。同时,要加强乡(镇)政府及街道法制机构建设,在乡(镇)政府及街道设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