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案卷格式、内容,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抽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
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十六)继续推行“双证双卡”制度。严格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于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发放主体资格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结合“依法行政基层年”的开展,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点向一线、向基层延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理清行政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岗位配置情况,将行政执法权限逐项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岗位,确定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继续抓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将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督查的力度,确保法规、规章得到正确实施。
(十八)加强责任追究。对于没有通过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地区、部门,由上级或同级政府予以责任追究。加大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力度。严格执行《
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坚持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进行通报和查处的作法,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违法处置罚没财物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作用,并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