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立法,提高政府规制建设质量
(十)科学选定政府立法项目。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来确定立法项目,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持。
(十一)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人大、政协之间的立法协作、协调、协商机制,尝试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在立法内容上,设定罚款、收费标准时,要研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确需设定罚款、收费的,要对数额进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论证,合理确定罚款上、下限和幅度,避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罚款和收费方面过大的行政裁量权。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关系重大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使政府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十二)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开展市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效果考评工作,将重点考评与专项清理、定期清理相结合,实现对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情况的动态掌握。对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参照这种作法实施管理,并探索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时效性。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所辖乡(镇)及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全面开展编制职责综览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在公布行政机关职责综览的基础上,要形成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其中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实施,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细化自由裁量权工作,编印执法手册。各县(市)、区所属的基层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参照市政府各部门的模式,理清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权力清单”,方便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要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要区分不同违法事实、主观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逐一设定定值、定量处罚标准,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