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实施政府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要严格执行《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的职能作用。没有法律顾问组织的,必须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对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都要经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的合法性论证,方可制发或实施。
(五)推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完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水平。要总结对建筑工程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及实行定值收费的作法,逐步向其他领域推广,进一步开展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尝试和探索。
(七)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对即将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搭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对政府支配资源的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土地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房产交易和产权交易中心等“五大中心”建设,严格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将履行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的情况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
(九)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市)、区的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要抓紧完成市本级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报批工作,同时做好职能配置、规制建设、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使综合执法实现预期目标。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海城、台安、岫岩要尽快解决相对集中处罚部门行政职数问题,并开展好队伍组建、职责界定以及报批等工作,使此项工作尽快实现规范运行,取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