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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期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电力、钢铁(高炉、轧钢、铸钢)、建材(水泥)、造纸和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各相关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对辖区内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高炉、小轧钢、小铸钢和小水泥等企业,列出关停时间表,确保按期关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淘汰年产20万吨以下水泥立窑、300立以下高炉和1万吨以下的再生造纸厂,淘汰落后的铸钢、轧钢工艺。鞍钢要按西区建设环评批复意见,尽快淘汰4.3米以下的焦炉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十一五”期间计划通过关停小炼铁企业、万吨以下再生造纸厂、水泥厂的立窑等落后产能,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220吨,二氧化硫减排4730吨。

  六、监督管理减排

  对排污大户和污染较重的重点企业加强管理,严禁违法排污。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加强监管,推进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计划,2008年前在8家重点企业安装废水在线监测仪器4套、废气在线监测仪器30套,提高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控超标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能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集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排查、重点流域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违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国控10家重点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十一五”期间通过重点治理镁砂企业等监管措施,预计实现二氧化硫减排5634吨。

  七、可达性分析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分析

  通过产业结构减排、工程治理减排及监督管理减排等三项措施,共可削减化学需氧量29788吨,可以超额完成“十一五”期间17509吨的减排任务指标。

  (二)二氧化硫减排指标分析

  在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减排、工程治理减排及监督管理减排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燃煤总量,预计能够完成减排任务指标。

  附件:1.鞍山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略)

  2.鞍山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略)

  3.鞍山市“十一五”烟粉尘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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