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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决定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决定
(乐府发〔2006〕5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自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以来,各县(市、区)紧密结合实际,努力实践,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全面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川村发〔200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命名表彰市中区牟子镇等14个乡镇为“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各地要以受到命名表彰的单位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这一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在新的起点上,谱写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新篇章,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名单(共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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