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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府发〔2006〕4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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