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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深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7、对于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其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药品经营企业

  1、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

  (2)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记录;

  (3)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

  (4)是否按规定不得对零售药店(单体店或连锁门店)销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2、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07年11月12日~30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照《条例》、《2007年兴奋剂目录》及自查表(见附件)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一并上报辖区各分局药品科。

  (二)集中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12月20日

  各分局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按照检查内容集中开展检查(注:前期已完成的检查不必再重复进行),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7年12月20日~12月31日

  各分局将检查情况(包括企业自查情况)汇总后,将结果报市局药品安监处。市局将对贯彻落实条例及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国家局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产品生产及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的各项规定,在有关人员中进行普及宣传,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工作。

  对于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有关要求在《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中已有说明,企业应认真自查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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