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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深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深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安监〔2007〕770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667号)及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体政字【2007】6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本市兴奋剂类药品的监督管理,避免药品生产及经营环节兴奋剂不良事件的发生,我局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条例》的宣传培训,深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培训及检查,全面贯彻《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反兴奋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查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是否取得所生产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

  3、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4、自2004年3月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包括出口)和库存情况,着重检查是否按规定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

  5、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

  6、接受境外企业的委托生产是否签订生产合同并报市局备案,以及相应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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