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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2日)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70号)


巴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五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 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的。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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