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关索证和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监食〔2007〕775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四次(扩大)会议精神以及
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流通和餐饮消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对规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关索证和台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餐饮原料进货索证和台账工作
1、餐饮业实施采购索证和台账记录的食品种类:
(1)主食:米、面;
(2)食用油及调味品:食用油、酱油、醋、食盐、酱腌菜;
(3)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豆制品;
(4)饮料和酒;
(5)食品添加剂。
2、索证要求
(1)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并留存备查。畜肉还应索取检疫证明;批量采购豆制品和熟食还应索取送货单。
(2)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3)由总部集中配送食品原料的,索证工作由总部承担,门店不必再次索证。
3、台账要求
(1)台账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形式可为纸质和电子,有条件的应当鼓励企业建立电子台账。
(2)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以及由总部集中配送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二、小食杂店的备案和台账要求
1、小食杂店的备案
对尚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的、但能达到基本卫生要求的、郊区县乡镇的村或城乡结合部销售食品的小型食杂店(简称村食杂店),经乡镇政府同意,实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