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595号)
广州、佛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67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2007年度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辖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交问题。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部及其所属在广州市内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交;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