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发生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省、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事件通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由市政府外事办负责通报。
五、新闻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按《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六、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七、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八、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巴中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三)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