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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2、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的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3、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的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四)挥协调

  I级、II级及跨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必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Ⅳ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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