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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实施《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处置。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同时将事件有关信息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领导和人员到现场情况,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

  二、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首先必须进行核实、研判,凡属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报告分管副市长、联系副秘书长,同时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和秘书长。对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跟踪监控,掌握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三、分管副市长、联系副秘书长接到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赶赴第一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签发上报省政府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具体办理。

  四、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传达并跟踪落实市长、秘书长和其他政府领导指示,随时掌握事态进展,及时反馈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和联系副秘书长到现场时,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随同前往,协助领导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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