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1日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9日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