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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区县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区县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卫办〔2007〕47号)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为推进本市卫生行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7]78号)要求,将对区县卫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稳定性、工作机制、政府信息目录和全文及时更新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公开渠道;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情况、各类争议处理情况;
  (四)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落实情况,主要督察和评估《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执行情况;
  (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落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八大要素公开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对执法依据、程序、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执法纪律和救济途径等内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在执法文书中的情况;
  (七)落实《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
  工作意见(试行)》的执行情况,包括落实工作机构或责任部门、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等情况;
  (八)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新的经验,以及对2008年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二、工作步骤
  (一)开展自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次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以及《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办〔2006〕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6〕46号)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的书面报告。
  (二)开展网站评估。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站(网页)进行评估。
  (三)进行抽查。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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