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有关负责人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
5、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应迅速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协助处理。
6、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要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强行将其带离,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三)应急扩大。凡群体性事件出现规模不断扩大,群众情绪渐趋激烈、有轻微违法行为发生时,除按第二类情况的要求进行处置外,还要把现场情势及时向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要求适当增加警力到现场掌握情况。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群众来源地的党政领导、涉事单位领导要深入到群众中做工作,听取意见,宣传政策和法律,缓和、稳定群众情绪,并做好机动警力与处置的准备。采用适当方式控制住群体性事件的挑头人、组织者,及时对其进行警告、训诫,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四)突出重点。凡群体性事件出现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堵塞铁路、国道、高等级公路、城区干道,断绝交通,占据广播、电视、通信、金融、电力、军事设施等重点警卫目标,敌对势力插手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情况的,要根据事态和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抓好善后。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移民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宣传舆论工作
1、广泛宣传。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妨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教育群众正确认识,客观对待,保持警觉,防止被敌对势力和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2、严格把关。群体性事件一般事件重大、时间紧迫、敏感度高、影响大,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把握好度,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新闻通稿,并报经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报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