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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或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无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 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二) 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五) 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 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四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送达案卷评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并将案卷评查结果向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由政府法制部门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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