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强制卷;
(三)行政许可卷;
(四)行政征收(收费)卷;
(五)行政征用卷;
(六)行政裁决卷;
(七)行政确认卷;
(八)行政复议卷;
(九)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五)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是否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六)使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有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七)使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八)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按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给予行政罚款处罚、没收财产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制度;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十二)实施自由裁量的执法主体是否有自由裁量权,其实施的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十四)行政处罚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公开。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