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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7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8号),《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学术规范(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事业,依据国家有关科研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联合发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是全市教育系统和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科研工作者开展市科研学术及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科研活动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创新。

  第四条 科研工作者应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探索教育规律,敢于开展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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