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民〔2007〕211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骨灰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防止骨灰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骨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民政局统筹管理全市骨灰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内骨灰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本辖区内实施骨灰管理;宣传骨灰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处理活动;检查监督骨灰管理情况;处理违反骨灰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级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为主,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提倡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在公墓区域以外的地方违规安葬骨灰。
第五条 骨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放在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
(二)安放(葬)在经营性公墓(骨灰楼);
(三)安放(葬)在区、镇(街)、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者公益性骨灰安放地;
(四)参加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活动;
(五)安放于丧属的住宅;
(六)国家倡导的其他处理方式。
丧属要求骨灰安放于住宅的,领取骨灰时必须书面承诺不违规土葬骨灰。市、区、县级市殡葬管理处(所)可以检查骨灰存放情况,丧属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