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国庆和十七大期间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商委发〔2007〕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市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销售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即将到来的“十.一 ”黄金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十.一 ”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区县(自治县)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神,以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在民爆行业开展以“四超”专项整治和“双基”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30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36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212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市场供应和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23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工作,把确保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要按分工职责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安全隐患督查整改责任人,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工作到位,切实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