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6]194号),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尝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我市助学贷款工作由市、县(区)贫困学生救助中心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至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单列支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7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奖学金、助学金。市、县(区)贫困学生救助中心要多种形式、多个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我市大学、中职、普高、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面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认真做好这项惠民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学生助学管理机构,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