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人员防护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指定或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市级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和涉险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属县(区)政府权属范围内的由县(区)政府进行紧急动员,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进行紧急动员,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装备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