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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7.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利、林业、地震、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保障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等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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