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作出报告。
5.3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进行管理与协调。
7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