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一旦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口头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县(区)要根据其不同等级,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巴部队、武警部队按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